其它规章制度

山东声学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参照《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北海研究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等流程;资产的使用、处置、资产效能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总、通报有关情况等。

第二章 分类和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房屋及购筑物、通用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设备。

(一)房屋及购筑物:包括各种房屋。

(二)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办公事务用固定资产。

(三)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实验室校验台等办公家具类。

(四)交通工具:汽车等运输工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购入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等确定,以原始发票为入账凭证。

(二)自建房屋的计价。新建房屋建筑物,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以工程决算为入账凭证。

(三)在原有房屋及建筑物基础上进行翻建、扩建、改建的,按其原值加上翻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减去拆除部分的原始价值计价,以工程决算为入账凭证。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本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确定;无发票的,按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加上本单位负担的费用计价。

(六)无偿调入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单位账面价值计价。

(七)融资的固定资产,按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格加运输费等确定。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需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设备申购表》、《经费审批表》,分别报设备主管人员,学会领导审批。

第七条 设备主管人员按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除交通工具、家具)到货后,设备主管人员组织设备申购人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设备验收表》、《固定资产卡片》、建立设备图片资料、打印张贴设备激光调码。设备主管人员同时输入《设备管理系统》。

第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卡对应、账实相符”管理制度,保持固定资产信息各项内容的一致性、准确性。

第十条  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护、清理等,配合设备主管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  库存固定资产的领用,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设备主管人员审核,报学会领导审批后,到设备主管人员处办理固定资产领用、验收手续,填写《设备验收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设备主管人员负责。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停、维护、修理、启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停是指发生损坏需要报停维修的设备及因各种原因暂时不需使用的设备。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损坏(停用)登记表》,设备主管人员审核,报学会领导审批后,办理停用手续,并由设备管理员录入系统。

第十四条  计算机、空调、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发生损坏须由使用人填写《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损坏(停用)登记表》或《通用设备损坏(停用)登记表》,设备主管人员审核并申报《经费开支审批表》,经学会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待设备修复后,应及时填写《通用设备启用登记表》,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等交通工具的维护、修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因长期使用发生磨损,或者达到了规定的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或者由于技术等原因,必须采用更先进的设备予以代替,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

第十七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必须详细说明报损、报废的原因,并填写《设备损坏(停用)登记表》,经设备主管人员审核,报学会领导批准,按处置权限,逐级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会固定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注销。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分类。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实物用途分类为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通用和专用设备、存货等。

第二十一条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存货的处置,由使用人提写申请,经实设备主管人员审核,学会领导审批后,按照省财政厅、省局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设备主管人员按照流程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办公家具的处置,由相关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学会领导批准,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主管人员按照流程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于确实无法查明原因或长期遗留等问题,出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经设备主管人员和使用人核查,报学会领导批准,设备主管人员和使用人分别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需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单位负责人审批,由设备主管人员汇总,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必须依据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账目。对资产变卖收入及报损、报废资产的处置收入,应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单位领导和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调处。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备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工作调动或离开原岗位时,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备主管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学会领导,追究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管理,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声学学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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